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5

快速跳轉
  1. 1.於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其管理機關(構)申請許可: 一、施設建造物。 二、變更地形地貌。 三、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四、行駛船筏、浮具。 五、水域、水面使用。 六、其他影響水庫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
  2. 2.前項應經許可使用之行為以管理機關(構)依其水庫設立目的及管理之需要公告者為限。
  3. 3.管理機關(構)受理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該建造物開挖深度未達一公尺者,其審及准駁,主管機關得委託管理機關(構)辦理。
  4. 4.管理機關(構)許可第一項各款之使用行為得收取使用費,其收取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但政府機關經許可之各項使用行為,得免收使用費。
  5. 5.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行為應公告其許可活動範圍、方式、受理申請期限及限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對於蓄水範圍內的使用行為,需要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這包括設立建造物、變更地形地貌、釋放或捕撈孳生魚類和水產物、行駛船筏或浮具、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水質和水庫安全的使用行為。管理機關需要公告許可的使用行為範圍、方式、受理申請期限和限制事項。在審核及准駁建造物開挖深度未達一公尺的申請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管理機關來辦理。 參考資料來自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並且遵循該條款的規定舉例說明。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於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其管理機關(構)申請許可: 一、施設建造物。 二、變更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