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下列事項: 一、在河川區域內圍築魚塭、插吊蚵及其他養殖行為者。 二、在堤防、水防道路、取水口或其附屬建造物上堆置或其他違反規定之使用行為者。但管理機關為防汛需要所堆置或放置者,不在此限。 三、在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範圍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施設工廠、房屋或未經管理機關許可之建造物者。 四、在行水區域內種植,足以妨礙水流之植物者。 五、擅自搬運或挪用河川區域內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蛇籠、混凝土塊及其他材料與工具者。 六、毗鄰河川區域之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妨礙堤防排水或排洩其土地內餘水致堤防有受影響之虞者。 七、在河川區域內堆置砂石或傾倒廢土、廢棄物者。 八、其他有礙於河防安全之行為者。 前項第四款足以妨礙水流之植物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擬訂報本部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