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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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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在行水區域流放竹、木或其他流放物者,應沿途監視,以免衝擊河岸及河防建造物,如有損害,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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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6 條,該法規規定了經許可在行水區域流放竹、木或其他流放物者應負的監視責任,並且如有對河岸及河防建造物造成損害,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第 15 條規定了禁止在行水區域內種植足以妨礙水流的植物,而在第 17 條中也規定了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特定行為,這些都是相關的範例。

  • 回復原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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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6 條規定:「經許可在行水區域流放竹、木或其他流放物者,應沿途監視,以免衝擊河岸及河防建造物,如有損害,應負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