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在行水區域流放竹、木或其他流放物者,應沿途監視,以免衝擊河岸及河防建造物,如有損害,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根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6 條,該法規規定了經許可在行水區域流放竹、木或其他流放物者應負的監視責任,並且如有對河岸及河防建造物造成損害,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第 15 條規定了禁止在行水區域內種植足以妨礙水流的植物,而在第 17 條中也規定了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特定行為,這些都是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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