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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三月間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流水變化情勢、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 二、堤防附屬建造物沿河進水閘、各圳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與各該管單位人員連繫協調情形。 三、妨害河川防護或危害河防安全之使用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檢查如發現損壞、故障,應於每年汛期前分別修補完成;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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