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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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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三月間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流水變化情勢、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 二、堤防附屬建造物沿河進水閘、各圳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與各該管單位人員連繫協調情形。 三、妨害河川防護或危害河防安全之使用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檢查如發現損壞、故障,應於每年汛期前分別修補完成;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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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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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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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8 條規定:「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三月間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流水變化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