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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水利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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