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水利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根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9 條,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水利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根據參考法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 第 47 條 (87.03.23),可以看出管理機關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的職責,並結合水利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執行,以確保河川安全。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的河川發生了危險事件,河川巡防人員就有權力進行取締,並在必要時協助當地警察機關進行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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