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在防汛期間縣 (市) 管理機關應輔導鄉 (鎮、市、區) 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 (以下簡稱搶險隊) ;隊置隊長一人由鄉 (鎮、市、區) 長兼任,副隊長二人,由主管課長及當地警察分駐所、派出所主管兼任,下設通訊、防救、總務三組,並得參酌當地人口及堤防長度分設若干班。各組任務如下: 一、通訊組:負責通訊聯絡災情報告等事宜。 二、防救組:負責河防建造物之巡視,排水門及抽水站之操作管理、防救搶險技術之指導事宜。 三、總務組:負責材枓、運輸、交通、醫護及給養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