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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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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在防汛期間縣 (市) 管理機關應輔導鄉 (鎮、市、區) 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 (以下簡稱搶險隊) ;隊置隊長一人由鄉 (鎮、市、區) 長兼任,副隊長二人,由主管課長及當地警察分駐所、派出所主管兼任,下設通訊、防救、總務三組,並得參酌當地人口及堤防長度分設若干班。各組任務如下: 一、通訊組:負責通訊聯絡災情報告等事宜。 二、防救組:負責河防建造物之巡視,排水門及抽水站之操作管理、防救搶險技術之指導事宜。 三、總務組:負責材枓、運輸、交通、醫護及給養等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0 條的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以及縣 (市) 管理機關應輔導鄉 (鎮、市、區) 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的內容,目前沒有符合100%關聯度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逐條釋義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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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0 條規定:「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在防汛期間縣 (市) 管理機關應輔導鄉 (鎮、市、區)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