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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縣 (市) 管理機關備查。 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該管縣 (市) 管理機關及通知中央管理機關當地河川局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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