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縣 (市) 管理機關備查。 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該管縣 (市) 管理機關及通知中央管理機關當地河川局派員指導。
根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21條,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縣(市)管理機關備查。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該管縣(市)管理機關及通知中央管理機關當地河川局派員指導。 這條法規的適用範圍涉及搶險隊的編組和防汛、搶險技術演練的執行。相關資料可參考臺灣省政府「水利及災防」網頁中公布的相關資料,包括各地的搶險隊編組情形、演練證明等。例如,可舉辦每年度一次的搶險技術演練,並按照法規報請當地管理機關,以確保災害應變能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