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堤防、防洪牆、護岸之搶險跨及二鄉 (鎮、市、區) 以上時,由縣 (市) 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 (市) 以上時,由中央管理機關指揮。遇緊急情況時應由鄉 (鎮、市、區) 公所或縣 (市) 管理機關密切聯繫先行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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