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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防汛期間鄉 (鎮、市、區) 公所,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察轄內河川,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迅即報請鄉 (鎮、市、區) 公所轉權責單位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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