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期間鄉 (鎮、市、區) 公所,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察轄內河川,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迅即報請鄉 (鎮、市、區) 公所轉權責單位修繕。
根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24條,防汛期間鄉 (鎮、市、區) 公所應派員協助巡察轄內河川,一旦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情事,則應迅即報請鄉 (鎮、市、區) 公所轉權責單位修繕。根據相關法規解釋,防汛期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所除了派員巡察外,還需要積極宣導民眾協助,以確保河防建造物的完好,避免因破裂、損毀等情況而引發水患。例如,在網站“法規發布”上可找到相關資料,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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