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25

快速跳轉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所轄河川流域適當地點,設置廣播器或警鐘,備作水位上漲至警戒線或有危險發生之虞時,召集搶險隊員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律條文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5 條規定:「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所轄河川流域適當地點,設置廣播器或警鐘,備作水位上漲至警戒線或有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