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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所轄河川流域適當地點,設置廣播器或警鐘,備作水位上漲至警戒線或有危險發生之虞時,召集搶險隊員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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