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管理機關應沿堤防於每一鄉 (鎮、市、區) 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一處以上,中央管河川之地點由縣 (市) 管理機關會同水利處所屬河川局查勘決定。 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工具、材枓及其他用品,應由管理機關摘要購置,分發鄉 (鎮、市、區) 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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