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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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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管理機關應沿堤防於每一鄉 (鎮、市、區) 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一處以上,中央管河川之地點由縣 (市) 管理機關會同水利處所屬河川局查勘決定。 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工具、材枓及其他用品,應由管理機關摘要購置,分發鄉 (鎮、市、區) 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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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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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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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6 條規定:「縣 (市) 管理機關應沿堤防於每一鄉 (鎮、市、區) 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一處以上,中央管河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