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管理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為應防汛或美化綠化環境之需要,得發動民眾在水防道路邊維護保留使用地或指定地區種植樹木,所需苗木由縣 (市) 管理機關供應請配。
根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7 條,縣 (市) 管理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可依據應防汛或美化綠化環境之需要,發動民眾在水防道路邊維護保留使用地或指定地區種植樹木,需要的苗木由縣 (市) 管理機關提供。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可以看到臺灣省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管機關應禁止在水道行水區內建造、種植、堆置、挖取、或設置遊樂設施、豎立廣告牌、傾倒廢棄物,足以妨礙水流的行為。因此,根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設立,縣 (市) 管理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得發動民眾在水防道路邊維護保留使用地或指定地區種植樹木,需的苗木由縣 (市) 管理機關提供,是符合水利法規定的一項措施。 因此,根據法規內容,縣 (市) 管理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可以依法發動民眾在特定地區進行維護保留使用地或種植樹木的行為,並由縣 (市) 管理機關提供所需的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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