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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 (市) 管理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為應防汛或美化綠化環境之需要,得發動民眾在水防道路邊維護保留使用地或指定地區種植樹木,所需苗木由縣 (市) 管理機關供應請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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