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前項防汛期前工作應併同第十八條之河防檢查時辦理。
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因為這需要更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更詳細的法規查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