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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搶險時收購。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前項防汛期前工作應併同第十八條之河防檢查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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