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舉行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辦理示範演習。
根據新訂定的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29條,縣(市)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舉行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辦理示範演習。根據該條規定,縣(市)管理機關在每年四月底前必須進行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辦理示範演習,以確保在防汛期間的應變能力。這項舉措有助於提高安全意識和應變能力,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水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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