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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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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舉行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辦理示範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訂定的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29條,縣(市)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舉行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辦理示範演習。根據該條規定,縣(市)管理機關在每年四月底前必須進行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辦理示範演習,以確保在防汛期間的應變能力。這項舉措有助於提高安全意識和應變能力,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水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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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9 條規定:「縣 (市)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舉行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辦理示範演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