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行為係種植植物者,比照公有耕地地租繳納標準徵收使用費。 植物如受洪水災害時,得申請該管管理機關勘查後視實際情形減免其受災期之使用費。 使用行為係採取砂石者,其使用費由該管主管機關訂定公告徵收之;使用限制特定使用區域者,該管管理機關得徵收特定使用費,並均應繳納保證金。 其他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應按照鄰近公告地價百分之四徵收之。 申請河川許可使用時除第三項規定者外,應覓保證人一名或繳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