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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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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行為係種植植物者,比照公有耕地地租繳納標準徵收使用費。 植物如受洪水災害時,得申請該管管理機關勘查後視實際情形減免其受災期之使用費。 使用行為係採取砂石者,其使用費由該管主管機關訂定公告徵收之;使用限制特定使用區域者,該管管理機關得徵收特定使用費,並均應繳納保證金。 其他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應按照鄰近公告地價百分之四徵收之。 申請河川許可使用時除第三項規定者外,應覓保證人一名或繳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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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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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告地價名詞
  • 保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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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6 條規定:「使用行為係種植植物者,比照公有耕地地租繳納標準徵收使用費。 植物如受洪水災害時,得申請該管管理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