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使用河川公地作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應於完成後,供公眾使用,其他業者需使用時,應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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