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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河川如有損害應由使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 在河川區域內申請接用電力,應經管理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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