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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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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應即定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合規定時,駁回其申請案。 管理機關認為符合規定時,發給許可使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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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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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8 條規定:「管理機關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