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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應即定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合規定時,駁回其申請案。 管理機關認為符合規定時,發給許可使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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