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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種植植物及採取土石以外之使用行為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姓名、住址。 (二) 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 (三) 申請地點座落位置標示。 (四) 附件名稱。 二、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三、計畫書、設計圖表等。 四、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登記證影本,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會免附。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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