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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採取土石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運輸路線、起運、卸運場、碎解及洗選場位置。 二、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三、運輸路線須跨越鄰縣堤防者,其越界越堤許可之證明文件。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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