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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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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及疏濬河道為主,得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若干可採區及禁採區,並公告之。 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之需要,辦理土石採取時,於擬定計畫書報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徵求或發包委託符合土石採取規則規定申請資格者辦理之。 前項土石採取,管理機關對承受委託之土石採取人應予徵收與計畫採取量相當之使用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45條,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及疏濬河道為主,得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若干可採區及禁採區,并公告之。這表示在進行土石採取時,管理機關需要根據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來核准,並在不影響河流狀況的前提下,劃分可以採取和禁止採取的區域,并公告給相關申請資格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決書,對於土石採取的申請必須符合管理機關制定的計畫書報,並在獲得核定後,得徵求或發包委託有資格的人進行土石採取。此外,管理機關在承受委託的情況下,對承受委託的土石採取人應予徵收與計畫採取量相當之使用費。 這些解釋都與法條的規定相符合,並且與相關案例的情況相一致。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石採取規則法規
  • 承受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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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5 條規定:「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及疏濬河道為主,得視河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