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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及疏濬河道為主,得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若干可採區及禁採區,並公告之。 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之需要,辦理土石採取時,於擬定計畫書報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徵求或發包委託符合土石採取規則規定申請資格者辦理之。 前項土石採取,管理機關對承受委託之土石採取人應予徵收與計畫採取量相當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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