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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之農戶,其土地毗連,自願以合作方式經營者,得依有關合作法令規定合作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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