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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 一、法人或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在同一或毗鄰鄉 (鎮、市、區) 者。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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