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 一、法人或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 (鎮、市、區) 者。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