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姓名、住址。 (二) 申請面積及植物名稱。 (三) 申請地點土地標示。 (四) 附件名稱。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 三、戶籍謄本。 四、使用費繳納保證書。 第二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 第一項許可期滿仍欲繼續使用,其種植植物仍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且該河川公地適宜種植並依原範圍使用者,得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持原許可證、戶籍謄本及使用費繳納保證書,向管理機關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得延長三年,准予延長者,加蓋延長使用戳記。但以二次為限,未在期限內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