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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河川區域內種植植物或採取土石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二十公尺以內種植植物或在八十公尺內採取砂石者。但管理機關基於河川整治需要或經公告採石計畫者得從其計畫。 二、採取土石深度在規定標高以下者。 三、以採石船或抽砂船採取土石者。但管理機關辦理河川整治或疏濬工程者,不在此限。 四、在橋樑或河床下之水管、油管、氣管、電纜或取水口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或自來水取水設施,上游一千公尺、下游四百公尺以內採取土石者。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安全需要,得附延長禁止採取土石距離理由書,送經管理機關會商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前項第二款所稱標高,由管理機關於准時註明於許可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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