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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地區有二人以上申請同一使用行為者,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 一、書件齊全收件在先者。 二、郵寄送達日期相同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之。但使用種類不同時,以經濟價值較高者為優先。 前項使用行為屬種植植物者,原許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由同戶內或直系血親中推由具申請資格者一人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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