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水庫有效蓄水利用供應,其運轉規線如附圖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水庫水位高於下限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依計畫供水量全額供水。二、水庫水位在下限以下未達嚴重下限之間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百分之七十八供水。 三、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百分之五十供水。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供水時,農業用水之供給量,由有關單位協商降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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