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水庫每日供給下游水量,在天然流量低於既得水權水量時,不得低於天然流量;天然流量高於水權水量以上時,應依水權水量放水。但下游既得水權人使用水量低於天然流量時,其餘量本水庫得存蓄之。 前項天然流量以壩址實測水量為準。
對於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9 條,該條規定了水庫每日供給下游水量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如果天然流量低於既得水權水量,水庫不得供給低於天然流量的水量;如果天然流量高於水權水量以上,水庫應按照水權水量放水。此外,如果下游既得水權人使用水量低於天然流量,則水庫可以存蓄其餘量。 這條法規對於水庫的供水量和下游水權的保障有相當明確的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根據壩址實測水量來進行相應的水量調節。這可以確保水庫的運作符合法規,同時保障下游水權人的合法權益。 請注意,上述資料是根據該法條進行的解釋,並非與參考資料有100%的關聯度。因此,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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