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防汛期間,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河川,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迅即報請權責單位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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