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期間,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河川,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迅即報請權責單位修繕。
依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防汛期間,鄉(鎮、市、區)公所應當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河川,一旦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情事,就應當迅速報請權責單位修繕。例如,如果在防汛期間有村里民眾發現河堤遭受損壞,根據這個規定,鄉公所就應該立即派員到現場巡查,並且協助民眾報請相關部門來修繕河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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