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防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以上時,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遇緊急情況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管理機關密切聯繫先行搶險。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20條,當河防建造物的搶險工作跨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的管理機關指揮;跨越二縣(市)以上時,則由當地河川局指揮。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則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的管理機關密切聯繫,並先行進行搶險工作。 根據上述法條,當河防建造物的搶險工作跨越不同行政區域時,由不同級別的機關指揮,以確保搶險工作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法令查詢網 - 河川管理辦法 範例:當桃芝颱風侵襲時,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機關應該根據當地的行政區域指揮搶險工作,以應對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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