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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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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防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以上時,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遇緊急情況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管理機關密切聯繫先行搶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20條,當河防建造物的搶險工作跨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的管理機關指揮;跨越二縣(市)以上時,則由當地河川局指揮。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則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的管理機關密切聯繫,並先行進行搶險工作。 根據上述法條,當河防建造物的搶險工作跨越不同行政區域時,由不同級別的機關指揮,以確保搶險工作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法令查詢網 - 河川管理辦法 範例:當桃芝颱風侵襲時,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機關應該根據當地的行政區域指揮搶險工作,以應對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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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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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河防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以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