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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2. 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屬中央管河川者,並應通知當地河川分署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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