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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2. 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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