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河川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但就使用該土地及其原有合法地上物應予補償。
  2. 前項使用私有土地之補償,依使用土地面積,按該土地施工開始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土地所有權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河川管理辦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