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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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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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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
徵收
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但就使用該土地及其原有合法
地上物
應予補償。
前項使用私有土地之補償,依使用土地面積,按該土地施工開始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
核
給
土地所有權人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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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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