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提供的資訊來看,河川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管理機關為進行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等必要工程時,可能需要使用私有土地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管理機關在進行這些工程時,必須依法徵收土地,除非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進行疏濬後該土地無法繼續原有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管理機關可以不經私有地所有人的同意進行必要工程,但必須提供補償。補償金額則是根據使用土地面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核給土地所有權人。 我無法提供最新的法律解釋來支持這個法條,因為我無法立即取得最新的法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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