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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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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但就使用該土地及其原有合法地上物應予補償。
  2. 2.前項使用私有土地之補償,依使用土地面積,按該土地施工開始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提供的資訊來看,河川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管理機關為進行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等必要工程時,可能需要使用私有土地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管理機關在進行這些工程時,必須依法徵收土地,除非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進行疏濬後該土地無法繼續原有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管理機關可以不經私有地所有人的同意進行必要工程,但必須提供補償。補償金額則是根據使用土地面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核給土地所有權人。 我無法提供最新的法律解釋來支持這個法條,因為我無法立即取得最新的法律文件。

  • 徵收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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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