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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之調查登記。 三、配合調度支援廠商之洽商。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2. 前項工作得於第十二條之河防檢查時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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