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規定,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多項工作,包括防汛搶險所需的土石料或混凝土塊的儲備、各種器材的調查登記、配合調度支援廠商的洽商,以及轄區內的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的配置。這些工作的執行可以同時進行河防檢查時,以確保防汛準備工作的完備。 舉例:根據最新的資料顯示,在某縣市的一條主要河川淤積嚴重,可能影響防汛工作的進行。管理機關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規定,進行了防汛搶險所需土石料的儲備工作,確保在防汛期前有足夠的備用土石料可供使用,以應對突發的洪水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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