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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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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河川土地經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期日,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廢止許可,不予任何補償。
  2. 2.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內有明定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從其計畫許可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資料來看,河川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經過核准的河川土地在進行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再辦理新的許可,除非是申請種植農作物的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工期和農作物收成期來決定許可的展限期日,並且必須在許可時附記技術需求而廢止許可,並且不予任何補償。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農民申請在河川區域種植作物,並且因為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的需要被要求停止使用,那麼管理機關可以依據工程進度和農作物的收成期限定許可的使用期限。 2. 如果在上述的治理工程或計畫中已經明確規劃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則可以從該計畫中取得許可使用。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河川的治理工程中已經明確劃分出不同的土地使用區域,那麼可以直接從該計畫中取得許可使用,而不需要再另行申請。 以上是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並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及案例所進行的釋義。

  • 名詞
  • 期日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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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