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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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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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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土地經
核
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
期日
,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
廢止
許可,不予任何補償。
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內有明定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從其計畫許可使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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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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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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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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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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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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