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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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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河川公地同一地點有二人以上申請使用,且書件齊全者,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 一、收件在先者。 二、送達日期相同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2. 2.前項行為屬種植使用時,在原許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使用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之直系血親過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
  3. 3.屬土石採取使用者,管理機關應就各該可採區公告受理申請,其申請程序及優先順序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送達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土石採取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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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河川公地同一地點有二人以上申請使用,且書件齊全者,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 一、收件在先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