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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機關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書件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2. 前項機關審查及通知補正期限,其期間之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計入。
  3. 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應即訂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不符合規定或經審認有影響河防安全之虞時,駁回其申請案。
  4. 申請種植植物展期案件,管理機關得依據管理資料及申請書件,免會同申請人逕予勘查。
  5. 位於河川公地之使用申請案經審查及勘查認為符合規定者,應於申請人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發給使用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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