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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 一、法人。但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不在此限。 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戶籍為寄居者。 四、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2. 申請於河川區域私有地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吊蚵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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