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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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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 一、法人。但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不在此限。 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戶籍為寄居者。 四、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2. 2.申請於河川區域私有地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吊蚵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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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法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非名詞
  • 自然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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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 一、法人。但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