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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區域不得許可種植: 一、在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臨水面二十公尺以內之區域。 二、施工中或已完成之高灘地綠美化河段。但管理機關依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及高灘地綠美化計畫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經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施工區域。 四、其他為確保河防安全,或配合環境營造、生態保育工作,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種植之區域。
  2. 草本、蔓藤植物之植株及灌木之成木高度低於五十公分且未設置支持之棚架者,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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