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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2.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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