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根據法規,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局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相關的範例可以舉出該管理機關在中央的經濟部水利署,以及水利署所屬的河川局,執行河川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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