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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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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2. 2.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河川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根據法規,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局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相關的範例可以舉出該管理機關在中央的經濟部水利署,以及水利署所屬的河川局,執行河川管理的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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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