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河川管理所涉及的事項包括河川治理計畫的規劃、設計、施工,河川區域的劃定和變更,土石可採區的劃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的訂定,河防建造物的管理,河川的巡防和違法危害河防事件的取締及處分,河川使用申請案件的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以及使用費的徵收,治理計畫用地的取得,防汛、搶險、搶修,以及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舉例來說,根據土地稅法第14條 (86.01.15),對於土地的使用分區和用途的劃定,都會影響到河川管理的相關事項,因此需要河川管理機關考量土地的使用分區和用途,進行相應的河川管理工作。 再者,根據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一條的規定,河川管理是依據水利法第十條規定訂定的,因此在進行河川管理工作時,需要遵循水利法的相關規定,如河川治理計畫的制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的訂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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