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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2.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類。
  3. 河川起迄點規定如下: 一、河川水系之主支流經主管機關公告界點者,其主流起迄點為主流界點以下至出海口;支流起迄點為支流界點以下至其幹流之匯流口;河川界點上游及未經公告界點之支流不屬河川。 二、河川水系之主支流均未經公告河川界點者,河川之起迄點,自源頭至出海口,含其主、支流全部。
  4. 前項河川不包括排水管理辦法規定之區域排水起迄點及其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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