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河川指的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水資源開發、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重大關係的水系,並經過公告的水道。根據第3條及其相關規定,河川根據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類。至於河川的起迄點,主支流經主管機關公告界點後,即可確定其起迄點,而河川不包括排水管理辦法規定之區域排水起迄點及其上游。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經濟部水利署所發布的「排水管理辦法」第4條,愛河水域在2012年5月8日經經濟部授權號公告為高雄市管區域排水,因此根據排水管理辦法的規定,愛河水域並不屬於河川管理辦法所定義的河川,而是區域排水設施的一部分,因此不在河川的範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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