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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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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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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款建造物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安全需要,得附縮減可採區範圍理由書,送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報
主管機關
核定
縮減可採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前項範圍內,基於其事業安全需要,需辦理疏濬時,應經管理機關許可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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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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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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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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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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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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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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