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河川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為其前提,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土石可採區及許可採取使用之優先順序,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但下列範圍內,不得劃為可採區: 一、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內。 二、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一之建造物或取水口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或自來水取水設施上游一千公尺、下游四百公尺範圍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河川管理辦法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