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2-1 條(跨水建物之設置申請及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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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工指導。
- 2.在前項建造物上下游之規定距離內,除基於維護水利安全之必要外,不得為挖掘行為或採取砂石;其距離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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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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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721213 增訂)
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工指導。 在前項建造物上下游之規定距離內,除基於維護水利安全之必要外,不得為挖掘行為或採取砂石;其距離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設置隧道、油氣管、自來水管、電訊、電纜等建造物,有時需穿越水道底部或架設於河床上,事涉水道之管理及維護,爰明定應申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指導施工,以策水道安全,列為第一項。 三、在前項建造物附近擅行挖掘或採取砂石,影響建造物及水道之安全,爰設禁止之規定,列為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7212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設置隧道、油氣管、自來水管、電訊、電纜等建造物,有時需穿越水道底部或架設於河床上,事涉水道之管理及維護,爰明定應申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指導施工,以策水道安全,列為第一項。 三、在前項建造物附近擅行挖掘或採取砂石,影響建造物及水道之安全,爰設禁止之規定,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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