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
河川管理辦法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
之申請堆置土石,限於依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許可行為,其施工所需一定期間之暫置,並應於申請該使用行為時同時提出暫置申請。
前項申請應擬定緊急清離計畫,管理機關依各該河川之地形與洪水可能到達時間審查
核定
其堆置位置與堆置量,但不得超過七天之使用量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發布後之二日可清離量。
經許可使用後,始有暫置之必要者,應於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