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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78-1河川區域內應經許可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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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78-1條規定了河川區域內應經許可之行為,包括了一些特定的活動需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進行。這包括了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採取或堆置土石、種植植物、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根據所提供的法律相關資料來看,這些行為需要經過許可是為了保障水利設施的完整性,並且避免對河川區域造成環境破壞或其他負面影響。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920107 增訂)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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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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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78-1 條規定:「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7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7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