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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90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施行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26 條施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4 年 12 月 13 日經水政字第 0940600503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有鑒於行政罰與刑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且因刑罰之制裁功能強於行政罰,刑罰之處罰程序較行政罰嚴謹,故上開規定揭示行政罰與刑罰乃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其具體內涵。且該規定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要件,其重點在於「一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與行政罰構成要件時,使行政罰成為刑罰之補充,只要該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即有刑罰優先原則原則之適用,規範目的是相同,在所不問。至於本件於河川區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之 1義務規定行為,與竊盜行為間,究屬一行為或二行為?宜請貴署本於職權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加以審認之。

正本

經濟部水利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490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行政罰法第 26 條施行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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