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律字第 096001521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6 年 07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關於違反水利法案件有關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貴部函詢本部 96 年 2 月 13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46714 號函釋違反水利法案件有關行政罰法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4 月 14 日經授水字第 0960202670 號函。二、按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此即所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惟特別法優先適用之原則,為更重要之法規適用原則,在法規適用之順序上,應更高於從一重處罰之原則,故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為雖其法定罰鍰額較低,仍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並由該特別法之主管機關為裁罰之管轄機關(本部 95 年 10 月 4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35207 號書函參照)。準此,有關違法盜採土石之行為,如構成違反水利法第78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者,亦違反土石採取法第 3 條規定時,對於該等違法行為之處罰應優先適用水利法第 92 條之 2 第 7 款及第 93 條之 5 規定,合先敘明。三、次按司法院釋字第 619 號解釋文:「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始符合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 394 號、第402 號解釋參照)。…」查 92 年 2 月 6 日增訂之水利法第 78條之 1 第 3 款:「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三、採取或堆置土石。…」復依同法第 92 條之 2 第 7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七、違反第 78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者。」準此,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所稱「河川區域內」之文義,因涉及裁罰性法律構成要件,故由同法第 78 條之 2 規定:「…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授權經河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劃定與核定公告者,始為「河川區域」。換言之,如未經劃定與核定公告前,自非屬「河川區域」,從而,應無水利法之適用。四、另查 96 年 1 月 17 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 6 條第 1 款增列第 3目,「河川區域」定義擴及「未依第 1 目公告之河段」;並於同辦法第 64 條規定:「於第 6 條第 1 款第 3 目未經公告之河川區域內違反本法第 78 條或第 78 條之 1 規定者,管理機關應先通知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逾期未為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似已逾越水利法第 78 條之 2 規定之「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授權範圍。正 本:經濟部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律字第 096001521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