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8-2 條(河川管理辦法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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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增訂)
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設、河防安全檢查與養護、河川防洪與搶險、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並配合第十條之刪除,明定其授權依據。
(1030114 修正)
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設、河防安全檢查與養護、河川防洪與搶險、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河川區域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地方說明會,但已依河川治理計畫辦理地方說明會,且其河川區域未超出用地範圍線者除外。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前項河川區域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地方說明會,但已依河川治理計畫辦理地方說明會,且其河川區域未超出用地範圍線者除外。」。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河川管理辦法法規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並配合第十條之刪除,明定其授權依據。
(1030114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前項河川區域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地方說明會,但已依河川治理計畫辦理地方說明會,且其河川區域未超出用地範圍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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